【評論主題】6 有關中止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中止犯之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B)須實行中止行為 (C)中止行為須出於己意 (D)過失犯亦得適用中止犯之規定

【評論內容】第27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評論主題】45 下列何者不屬於加重搶奪罪?(A)攜帶水果刀搶奪 (B)在火車站搶奪 (C)結夥二人搶奪 (D)白天侵入住宅搶奪

【評論內容】

口訣:侵、毀、攜、三、災、站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評論主題】26.下列汽車交會時之敘述,何者為正確?(A)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B)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C)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D)夜間會車應用遠光

【評論內容】

汽車未交會時,應依左列規定:

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

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綠車優先通。

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但上坡車尚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坡。

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員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得行駛通過。

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夜間會車應用近光燈。

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

【評論主題】11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關於扣留物之敘述,何者正確?(A)扣留期間只要逾六個月,即得予變賣 (B)持有扣留物所費過鉅時,得予變賣 (C)扣留物有腐壞之虞者,立即銷毀之 (D)因扣留物之所有人

【評論內容】第 2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評論主題】19.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規定,應塗銷紀錄及資料的時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確定二年後(B)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 (C)受轉介處分之

【評論內容】二、應塗銷紀錄及資料之時機:  (一)受轉介處分之執行完畢二年後。  (二)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確定三年後。  (三)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  (四)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  (五)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評論主題】27 現行規範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總隊之組織法規,其名稱為何?(A)組織條例 (B)組織通則 (C)組織規程 (D)組織準則

【評論內容】n n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第 1 條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各項保安警察業務,特設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至第七總隊(以下簡稱各總隊)。 內政部警政署為n

【評論主題】23 下列有關鑑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鑑定人,不得拘提(B)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或證人(C)司法警察對於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及照相等類似行為(D)鑑定人得經檢察官許

【評論內容】

205-2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評論主題】25.依據「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平臺作業要點」,刑事警察局負責管理之作業系統,包括下列何種類之作業系統?(A) 失車作業系統(B) 交通事故作業系統(C) 失蹤人口作業系統(D) 身分不明作業系統(E

【評論內容】1.刑事警察局:負責一般刑案作業系統、失車作業系統查捕逃犯作業系統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作業系統。   2.防治組:負責失蹤人口作業系統、身分不明作業系統及兒少脫逃作業系統。   3.勤務指揮中心:負責其他案類(含共通部分)作業系統。

【評論主題】25.李四之岳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於警察人員調查時,李四乃將其岳父藏匿於自宅內,事後為警查獲,則李四應如何處罰?(A)不罰 (B)減輕或免除其處罰(C)處以拘留或罰鍰 (D)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評論內容】第67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評論主題】16.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訪之治安顧慮人口,不包括下列何者?(A) 曾犯詐欺之罪,經執行完畢者(B) 曾犯運輸毒品之罪,經執行完畢者(C) 曾犯製造刀械之罪,經假釋出獄者(D) 曾犯竊盜之罪,經假釋出獄

【評論內容】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者。   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評論主題】11.「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勤區之劃分,除依自治區域及人口疏密為基準外,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及哪些情形等,適當調整之。下列哪一項非條文所列舉之項目?(A) 未來發展趨勢(B) 工作繁簡

【評論內容】第 6 條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評論主題】三、近年歐洲區域統合面臨許多問題,影響歐盟的整體運作,請問有那些主要問題?您認為這些問題是否會導致歐盟的解體?試申論之。(25 分)

【評論內容】第 90 條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三、下圖為 Class B 輸出級電路(假設電晶體 β N = β P ),其中電源VCC = 5 V 和負載RL = 4 Ω。【題組】⑴假使輸出為正弦波,峰值Vpeak = 3.5 V,計算輸出負載

【評論內容】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評論主題】【題組】9. 式微:

【評論內容】第 275 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評論主題】四、列舉現行中央頒布之都市更新條例所規範的都市更新處理方式有那幾種?並試討論這些處理方式難以關照到一般國際都市再生概念的面向為何?(25 分)

【評論內容】純正身分犯為行為人必須具備特定資格與條件,始能成立之犯罪,若無此等特定資格之人,即無法獨自違犯而構成此類犯罪。此類犯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也需具備該特定資格始能成立。(也就是特定資格影響犯罪的成立與否)

【評論主題】【題組】7.「ㄒㄩㄝˊ」了一趟

【評論內容】

想像競合指一行為因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基於保護法益之必要,應認為二罪均成立,惟又考量其僅為一行為,故在處斷上,法律規定僅從一重即可。(以最重)實質競合以數犯意,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者,為實質數罪。(全部犯罪行為)

法條競合簡單說就是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該當數罪名的意思就您所說的302與304就是如此~所以優先適用刑法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刑法304強制罪相較它的適用範圍更為狹隘)。 同時要除了實務上的吸收關係~法條競合概念下還涵蓋有特別關係 補充 及擇一關係(但擇一關係在通說上是不被採認的)

【評論主題】【題組】9. 淚溼衣「ㄐㄧㄣ」:

【評論內容】

一、需兩年以下徒刑

二、未曾故意犯罪

三、雖故意犯罪,執行完畢5年內無故意再犯罪

得宣告2-5年緩刑

【評論主題】【題組】⑵和光同塵

【評論內容】

加重強制性交:

2、14、精、藥、凌、駕、侵、攜

加重竊盜:

侵、毀、攜、三、災、站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評論主題】201. 依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修正刑法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的話,該依據何原則決定適用新法或舊法? (A)一律從重 (B)一律從舊 (C)從舊從輕 (D)從新從輕

【評論內容】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