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經家戶訪查督導人員督導查核,下列事由,何者並非「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所列舉「加十分」之事蹟?
(A)家戶訪查察覺可疑犯罪跡象,警勤區員警觀察紀錄並反映情資,經列為督帶勤訪查對象者
(B)警勤區員警事先獲得社區活動資訊,填列於日誌表,經所長納入勤務編排,並配合參加者
(C)分局二組組長督導考詢警勤區員警記事簿人口,對姓名、素行、狀況均熟悉者
(D)警勤區員警發現一般暫住人口,主動建立暫住戶卡片並通報原戶籍地警察機關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7136
統計:A(42),B(85),C(38),D(3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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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

石勒】評論

家訪作業規定64點B是+20~30

Sony Lin】評論

五十六、警勤區員警執行家戶訪查之獎勵及加分事項如下:(一)發現犯罪情資,通報查處因而破案時,舉發情資者應併同實際破獲案件,從優獎勵。(二)警勤區基本資料註記完整並保持常新,經上級機關查核屬實,且最近六個月內無同一事由之獎勵者,應於記功一次範圍內簽核。(三)發現未設籍之記事一治安顧慮人口,經建立暫住人口戶卡片及記事卡,並通報戶籍地警察機關者,每件嘉獎一次。(四)每六個月訪查及註記轄區無記事人口戶數,累計六十戶以上未滿一百二十戶者,嘉獎一次;一百二十戶以上者,嘉獎二次。訪查內容註記簡略,未能記明人、事、時、地及物者,不予計入訪查數。另訪查對象不包含重點訪查人口,且一年內不得重複。(五)發現刑案或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