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Ting Chang】評論
答案是b第九十條(強制工作處分)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力】評論
第 90 條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