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玟衡】評論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1 條: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
【力】評論
不考了
【嗯】評論
這題就算我變成超級賽亞人藍也很難打中...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