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下列何種不屬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之行為客體?
(A) 6 歲可健走之幼童
(B)患有精神疾病之人
(C)睡眠中之成年人
(D)甫出生之嬰兒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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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Д༎ຶ`)╯】評論

應限於自然人,.....

法警加油】評論

應限於自然人,不含無行動能力人現實自由說:需被害人現實上自由受限制,熟睡不算(那這樣其實C也算在答案內)

蔥仔!!】評論

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之行為客體key===>行動自由!!~再參照最佳見解的說法....應該可以為樓上解答睡眠中的+.....((成年人))=睡醒了還是可以自由行動^^

SHUNGHSU】評論

AB採現實自由說C採潛在自由說

ε-(´∀`; )】評論

應限於自然人,.....看完整詳解

陳俊宇】評論

本罪行為客體是具備行動意思與行動能力之人另外,本罪客體之自然人不以受害時為清醒為必要,只要該行為客體具有活動的可能性即為已足。AB均為具備行動能力之人C,被害客體仍有潛在的自由,故可成立本罪。(亦有認為未清醒之前都是成立未遂D小嬰兒沒有活動能力,才剛出生連爬都不會,沒有辦法想像他的自由能被外在限制,非為本罪客體

Gray Meng】評論

(C)選項有爭議,只能選最正確的(D)

忠憲】評論

(C)睡眠中之成年人。德國通說認為仍然侵害了被害人的潛在行動自由,即使被害人不想行動或沒有注意到受拘禁,亦受刑法保護。主要理由在於針對無意識之泥醉者也對其物品擁有監督權,何以在暫時無法實現自由意思時,人身自由法益應享有較少的保障?若予以否定,人民行動自由之保障豈不就不及於物,有輕重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