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詐騙集團成員甲以不存在之機關「臺北地檢署監管科」名義,偽造監管乙帳戶之通知書。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偽造私文書罪
(B)偽造公文書罪
(C)偽造特種文書罪
(D)偽造業務文書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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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法警加油】評論

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存在之機關亦能成為公文書)第 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看完整詳解

Zong xian】評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582號是若由形式上觀察文書之製作人為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使該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或該文書所載之內容並非該管公務員職務上所管轄,惟社會上一般人無法辨識,而仍有誤信其為真正之危險時,仍難謂非公文書。(很難說不是公文書

阿答力】評論

公文書刑法又將文書區分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