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c】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4 關於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恐嚇」指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畏懼(B)甲寄送給二顆子彈給議員候選人乙,成立本罪(C)甲僅在外揚言要傷害乙

【評論內容】

這題有點問題,因為B、D都是錯誤答案,應該是可以申訴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要旨: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判例的意思是指當事人須直接或確定間接向被害人為惡害通知而言,並不是被害人自行直接或間接得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度易字第 728 號 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七五一號判例參照。

四、經查:被告魏雅菁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十一時許,與謝民輝通電話,言及要對張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