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910124(朝上榜的目】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不屬於死亡登記之申請人?(A)配偶 (B)戶長 (C)受僱人 (D)經理殮葬之人

【評論內容】第 36 條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

【評論主題】27 戶籍法有關罰鍰之處分機關為何?(A)警政機關 (B)戶政事務所 (C)鄉鎮市區公所 (D)直轄市政府

【評論內容】第 81 條本法有關罰鍰.....觀看完★★★,...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登記?(A)遷徙登記 (B)合戶登記 (C)新住民之原國籍登記 (D)出生地登記

【評論內容】第 4 條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

【評論主題】3 下列何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A)違禁物 (B)供犯罪所用之物 (C)犯罪預備之物 (D)犯罪所生之物

【評論內容】第 38 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0 關於褫奪公權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A)褫奪公權為從刑(B)褫奪公權是褫奪為公務員與公職候選人之資格(C)已經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不用再宣告褫奪公權(D)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

【評論內容】

第 36 條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 37 條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評論主題】3 下列何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A)違禁物 (B)供犯罪所用之物 (C)犯罪預備之物 (D)犯罪所生之物

【評論內容】第 38 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7 梁啟超〈學問的趣味〉:「學問的趣味,是怎麼一回事呢?這句話我不能回答。凡趣味總要自己領略,自己未曾領略得到時,旁人沒法子告訴你。」此段文意主要表達:(A)好讀書,不求甚解 (B)萬般皆下品,唯有

【評論內容】如人飲水,冷暖自知 (拼音: ru ren yǐn shuǐ,lěng nuǎn zi zhī)  出處: 宋·釋道原《景德傳燈錄》:「某甲雖在黃梅隨眾,實未省自己面目。今蒙指受入處,如人飲水,冷暖自知,行者即是某甲師也。」 典故: 泛指自己經歷的事,自己知道甘苦。

【評論主題】關於立法程序的相關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須先由行政院會議議決之(B)行政院如認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案窒礙難行,即可向立法院提出覆議(C)覆議時若經立法院決議維持原議案

【評論內容】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份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許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