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加油】評論
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huhuihsuan】評論
鎮定液(證、定、譯)
【阿答力】評論
(A)證人於警察詢問案件事實時為不實陳述,...
【Gray Meng】評論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偽證罪,為形式犯,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證人於供前或供後具結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故為虛偽陳述,其犯罪即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至於其虛偽陳述,法院已否採為裁判或檢察官據為處分之基礎,或有無採為基礎之可能,皆於偽證罪之成立無影響,至證人心中基於何種原因而為虛偽陳述,均與偽證罪之成立無涉。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後為虛偽證述,已足生影響裁判結果,縱其證言未為該案判決所採,仍與偽證罪責之成立不生影響。
【鳩舞集】評論
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而言那B 不以偽證行為是否影響法院判決結果為要件 ? B選項不是應該是錯的?四個選項都錯?
【李世蒼】評論
通證件通譯證人鑑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