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深夜駕車不慎撞傷機車騎士後逃逸,並隨即委託知情之修車廠老闆乙將車輛鈑金烤漆,使之煥然一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B)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C)甲成立肇事逃逸罪
(D)乙成立肇事逃逸罪之幫助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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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阿醜】評論

第 185-4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      註: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第 777  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

Tiff】評論

刑法 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彤彤】評論

A 犯人湮滅自己的證據不會成罪 (因為無期待可能性)B 正犯都不處罰了,共犯當然理應不處罰 (舉重以明輕)C 正確,甲因過失肇事致機車騎士受傷後逃逸,該當185-4之犯罪D 乙係成立湮滅證據罪才對

VIVIan Lin】評論

(A)乙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B)甲不成立...

棒!】評論

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使犯罪不被發現,或為人性使然;而法律不外人情事理,刑法對於湮滅證據的處罰,只處罰湮滅他人刑事案件的證據,並不包括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肇事逃逸罪根據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飄飄】評論

1.教唆他人將自己藏匿或頂替自己,是否成立刑法164條之教唆犯?否 , 因自己藏匿自己為人之常情,欠缺期待可能性,故不成立犯罪亦有認為犯人自我隱藏的正犯行為是不罰行為,則不法內涵較低的教唆行為當然不罰(舉重以明輕)2.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是否成立刑法165條之教唆犯?否,"他人"為罪責要素,行為人會因欠缺此一罪責要素而不成立犯罪亦有認為自己湮滅自己犯罪證據的行為不罰,則不法內涵較低的教唆行為當然不罰(舉重以明輕)3.教唆證人在自己案件中作偽證,是否成立刑法168條之教唆犯?是,實務見解認為此種情形已逾越不自證己罪原則對被告的保障限度(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625號判決)

ch84088】評論

D肇事逃逸為己手犯,只有肇事者本人之決定會導致本罪成立。  所以乙不會成立該罪之幫助犯,只會成立煙滅刑事證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