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某甲聲稱已在香客眾多的廟宇廣場下安裝定時炸彈,引起公眾恐慌,經警方查證後,廣場下並無炸彈。關於某甲之行為,應成立下列何種罪名?
(A)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
(B)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
(C)刑法第 151 條恐嚇危害公安罪
(D)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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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法警加油】評論

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不特定多數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特定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看完整詳解

棒!】評論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恐嚇公眾罪規定在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假如飆車時發生意外,因而有人重傷,則依同條第2項,刑度將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人因此而死亡,刑度更重,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評論

是否發生實害非所問資料來源:法規資料庫

飄飄】評論

․緊急避難24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恐嚇公眾151 生命、身體、財產 (不特定人)․恐嚇他人305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特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