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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看完整詳解
【媽寶】評論
3人為眾
【Lai-Cheng Kim】評論
意圖為強暴脅迫?
【棒!】評論
聚集多少人始屬「聚眾」,恐生疑義,審酌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實施強暴脅迫,就人民安寧之影響及對公共秩序有顯著危害,是將聚集之人數明定為三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