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犯罪,何者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
(A)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
(B)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C)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D)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Д༎ຶ`)╯】評論

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看完整詳解

wak4763987】評論

這題之前類似的有出過參照108地五法大第47題真的懷疑 考卷是不是同一個老師出的.....XD不過這類型題目一出  真的很考驗記憶力...PS 又錯了....C是因為釋字777號的關係嗎?

棒!】評論

行為人並不具備主觀構成要件之故意(除了有認識還須有意欲)時,但就客觀情形判斷有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且其行為與結果發生有因果關係時,則有可能成立過失犯。第132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Kevin Chen】評論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0241令修正公布第 185-4 條條文

飄飄】評論

93年台上字第5599號判決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而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祉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二者之立法目的及犯罪構成要件截然不同,且駕駛人之肇事逃逸,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後,為規避責任,乃另行起意之另一行為,故行為人之過失犯行與其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應屬併罰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