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評論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第十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決議: 採否定說,文字修正如下: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係列於公務員瀆職罪章內;該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 。而上開條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其「秘密」係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 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 (下稱公務秘密)而言。又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 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其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係議員 依規定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自由行使其投票權所形成之 秘密,並非國家基於政務或事務所形成之秘密。且議員投票 時究竟圈選何人擔任議長、副議長,或故意投廢票,...
【wak4763987】評論
好像某一年的地方五等有考過 106年的 吧
【媽寶】評論
議會選舉屬於議會期間之議事程序,不屬於正式選舉,故不成立犯罪。
【棒!】評論
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適用,應限於國家單方面有權保有的事項,而不允許公務員將此事物流通出去的情形,並不及於公務員個人及國家雙方皆有權利保有之事項,而由公務員個人將之流通出去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