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某市警察局警察甲得知 A 於其轄區外之其他縣市經營職業賭場,甲便向 A 表示,應該意思意思一下,以後有臨檢時會馬上告知 A,於是 A 交付甲新臺幣 10 萬元。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B)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
(C)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
(D)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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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法警加油】評論

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看完整詳解

柏柏】評論

實務見解認為,警察對於轄區外的賭場亦有取締、告發的權限,因此警察受賄後約定不取締、不告發轄區外的賭場,應屬違背職務受賄。

毛澤西 國考輕鬆上】評論

經營賭場是非法行為 警察有權力取締 但是沒做 還收錢 是違背職務

Trista】評論

題意是說:臨檢時會馬上告知 A並沒有說不取締、不告發這樣也是「違背職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