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關於監獄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戒護與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B)為戒護安全目的,監獄得於必要範圍內,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利用受刑人或進出人員之個人資料
(C)監獄為維護安全,得檢查出入者之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但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D)科技設備之種類、設置、管理、運用、資料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科技部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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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煎魚喵】評論

監獄行刑法21條第5項:第一項至第四項科技設備之種類、設置、管理、運用、資料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堅持到最後!!】評論

第 14 條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必要時,得採集其尿液檢驗,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A)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刑人隱私及尊嚴。男性受刑人應由男性職員執行,女性受刑人應由女性職員執行。非有事實足認受刑人有夾藏違禁物品或有其他危害監獄秩序及安全之虞,不得為侵入性檢查;如須為侵入性檢查,應經監獄長官核准,並由醫事人員為之。為辨識受刑人身分,應照相、採取指紋或記錄其他身體特徵,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第 21 條監獄應嚴密戒護,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監獄認有必要時,得對受刑人居住之舍房及其他處所實施搜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