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Д༎ຶ`)╯】評論
自首要件1、行為人申告自己犯罪2、犯罪尚未被偵查機關.....看完整詳解
【iamamazing】評論
回4樓已發覺嫌疑,雖然不用精確地知道犯罪情形,但至少要有確切之根據得到合理的可疑,不能只是單純主觀上的懷疑。如果偵察機關能依照現有、客觀的證據,在行為人與具體案件之間建立直接、明確及緊密之關聯,使行為人犯案之可能性提高至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的程度,那就算是以發覺了。EX:偵查人員發現行為人神色部正常,舉止緊張>>未發覺之罪本題警方在甲前來警局之前,早已掌握證據,懷疑甲為犯人>已發覺
【Elena】評論
偵查機關不是專指檢調單位嗎我以為警察是偵查輔助機關 囧
【ε-(´∀`; )】評論
自首要件1、行為人申告自己犯罪2、犯罪尚未被偵查機關.....看完整詳解
【Apple】評論
關於「自首」,刑法第62條只有簡單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從條文看起來,似乎只要自首就有機會獲得減刑,但並不是犯罪行為人到警察局說:「我要自首!」就可以說他符合自首的條件而可以獲得減刑。因為自首的定義是: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或警察[2])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裁判」[3]。
【SHUNGHSU】評論
回7F偵查機關: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偵查輔助機關: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