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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1條之結夥三人:1、不含共謀.....
【momo】評論
76 年台上字第 7210 號
【棒!】評論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之意旨,雖明示將「同謀共同正犯」與「實施共同正犯」併包括於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之「正犯」之中,但此與規定於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之結夥犯罪,其態樣並非一致。依實務見解,結夥犯之成立應符合三個要件:
【阿芸我上榜了!】評論
所以這題丙只能論以竊盜罪之共同正犯,而不能論以竊盜罪之結夥犯,對嗎?
【t00940521】評論
回6F 丙論共謀共同正犯結夥犯:不包括共謀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