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結夥 3 人以上而犯竊盜罪之「結夥犯」,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之?
(A)在場共同實行竊盜行為之甲
(B)在場實行竊盜行為 16 歲之乙
(C)僅參與謀議而未於現場實行竊盜之丙
(D)在竊盜場所把風之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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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Д༎ຶ`)╯】評論

刑法321條之結夥三人:1、不含共謀.....

momo】評論

76 年台上字第 7210 號

棒!】評論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之意旨,雖明示將「同謀共同正犯」與「實施共同正犯」併包括於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之「正犯」之中,但此與規定於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之結夥犯罪,其態樣並非一致。依實務見解,結夥犯之成立應符合三個要件:

阿芸我上榜了!】評論

所以這題丙只能論以竊盜罪之共同正犯,而不能論以竊盜罪之結夥犯,對嗎?

t00940521】評論

回6F 丙論共謀共同正犯結夥犯:不包括共謀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