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是己(親)手犯?
(A)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
(B)刑法第 237 條重婚罪
(C)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D)刑法第 221 條的強制性交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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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Д༎ຶ`)╯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己手犯:行為人必須親自實行.....

【用戶】「哲學系氣質妹」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強制性交罪是不是「己手犯」?刑法學通說主張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是一種「己手犯」,也就是,行為人只有在自己對被害人為性交時,才可能構成強制性交罪。換一種說法則是,強制性交罪不可能成立間接正犯。舉例來說,一個人持槍脅迫一名男子對一名女子性交,這個脅迫者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通說主張的「論據」大致是,(1)法條文字(「對於男女…為性交」)明白是指行為人對他人為性交;(2)無法想像一個人不對他人性交,還能稱為強制他人性交。不過,這兩項論據並不是有效的論據。從結論來說,儘管法條文字的確是「己手犯」的形式,但強制性交罪仍然沒有理由被認為是「己手犯」,不適用「間接正犯」的概念。理由很簡單:刑法學上出現並且承認「間...

【用戶】ε-(´∀`; )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己手犯:行為人必須親自實行.....看完整詳解

【用戶】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強制性交罪是不是「己手犯」?刑法學通說主張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是一種「己手犯」,也就是,行為人只有在自己對被害人為性交時,才可能構成強制性交罪。換一種說法則是,強制性交罪不可能成立間接正犯。舉例來說,一個人持槍脅迫一名男子對一名女子性交,這個脅迫者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通說主張的「論據」大致是,(1)法條文字(「對於男女…為性交」)明白是指行為人對他人為性交;(2)無法想像一個人不對他人性交,還能稱為強制他人性交。不過,這兩項論據並不是有效的論據。從結論來說,儘管法條文字的確是「己手犯」的形式,但強制性交罪仍然沒有理由被認為是「己手犯」,不適用「間接正犯」的概念。理由很簡單:刑法學上出現並且承認「間...

【用戶】棒!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都說要親自了,不能假接他手,只要不是自己實施就根本不可能成立正犯

【用戶】Aggi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這條我真的不太懂,有高手有更清楚的解釋嗎?不然我只能背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