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是何種勤務方式?
(A)巡邏
(B)守望
(C)臨檢
(D)勤區查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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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lkkcar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三章  勤務方式第11條(警察勤務之方式)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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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章  勤務方式第11條(警察勤務之方式)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