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太太】評論
警察識破=不會有登載不實之可能........
【lkkcar】評論
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公務員不知其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且公務員對於不實之事項無查明之職責為要件,若公務員明知其所登載者為不實之事項或應依職權查明其真偽者,縱行為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予以登載,行為人并不負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刑責。
【大榴槤】評論
刑訴冒名。法院更正姓名即可不防礙司法權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