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4.甲於車站欲行購票之際,將行李暫時交託给當時正坐於休息椅旁之乙,而自己前往前面之售票處購票,乙卻逕行取走甲之行李,逃逸無蹤。試問:乙成立何罪?
(A)加重竊盜罪
(B)加重搶奪罪
(C)普通侵占罪
(D)準強盜罪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衝刺中】評論

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榴槤】評論

這題明明有自願交付財產怎麼就便竊盜了?八成是實務見解認為暫時離開一下,仍有支配力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