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評論
A是合意性交,無違反意願刑法22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222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淩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lkkcar】評論
11F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7691
【NoOneCanFBme】評論
合意 準 非合意 加重強制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43 下列何種情形,不構成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A)與 13 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 (B)以藥劑迷昏被害人後為性交行為 (C)攜帶槍枝但未使用而犯強制性交罪 (D)隱匿於被害人居住之公寓內而犯強制性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