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魚】評論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1382&KeyWordHL=第 10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
【Judy Chen】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並得依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屬性,分組審議。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