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 9 人至 15 人,其中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及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
(A)三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五分之一
(D)五分之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85714
統計:A(3),B(0),C(2),D(2),E(0)

用户評論

海棠魚】評論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1382&KeyWordHL=第 10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

Judy Chen】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並得依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屬性,分組審議。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