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堅持—上榜】評論
1. 2~3歲,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2. 3歲㐃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3.但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CW Hsieh】評論
107.6.27修正公布全文第 16 條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n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n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n,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n,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n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