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 Chen】評論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第6條 學校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設輔導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A)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三、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B)前項輔導工作委員會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C)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D)第7條 學校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但初任輔導處(室)主任及輔導教師於當年度已完成各主管機關辦理之四十小時以上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