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評論
第 6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就特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前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舉行公聽會。
【CW Hsieh】評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1081 號n 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3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n (原名稱: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新名稱:公立n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6 條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地方社區人士n、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n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就特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n得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前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n各該主管機關計劃停辦或合併學校前,得依第一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並n舉行公聽會後,委託私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