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下列何種情形,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併合處罰?
(A)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
(B)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C)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D)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5385
統計:A(8),B(2),C(3),D(0),E(0)

用户評論

用心感恩】評論

刑法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A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C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D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nnnnnnnnnnnnnn定之。A為以上情形之外,固得併合處罰。

NikiLau】評論

一個可以易科 一個不行的就不能合併

SunnyFunny】評論

簡單記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同類的 才可以併合處罰)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47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下列何種情形,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併合處罰? (A)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 (B)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C)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D)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自己方便看,不用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