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感恩】評論
刑法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A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C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D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nnnnnnnnnnnnnn定之。A為以上情形之外,固得併合處罰。
【NikiLau】評論
一個可以易科 一個不行的就不能合併
【SunnyFunny】評論
簡單記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同類的 才可以併合處罰)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47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下列何種情形,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併合處罰? (A)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 (B)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C)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D)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自己方便看,不用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