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山日光Ninko】評論
第 176 條 (準放火罪)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 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小銀】評論
如果本題出自五樓所貼的判決,從判決書內文「本件中山館於平日經常供教授及研究生日夜二十四小時使用,是次火災發生時之凌晨時間,平日於該時間經常仍有人在館內研究室從事寫作、研究等」,的確可以看出來適用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比較適合。但是從這題的描述我們看不出來甲所放火燒毀的建築物究竟是不是24小時使用的。如果該建築物每天下午六點要淨空鎖門,隔天早上八點才會開門,甲在凌晨放火,就該算是「現未有人所在」了。我覺得題目出得不好。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46 甲趁四下無人之際,放火燒燬某大學供教師研究之研究大樓,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A)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 趁四下無人:縱火地點四周無人 意思不等於大樓內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