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智鴻】評論
(A)送審計機關審核 =審計法34條(C)應 =審計法34條(D)另以法令定之,未制定前,準用決算法 =決算法31條
【Sofia】評論
第34條(總決算之審核)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第31條(地方政府之決算) 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