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丁樺】評論
第335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甲欠乙錢,甲向乙表示抵銷。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5/15。5/1是乙欠甲錢,但乙並未提抵銷。答案是5/15
【derek801204】評論
甲對乙之A 金錢債權於今年5 月1 日屆清償期,乙對甲之B 金錢債權於同年5 月15 日屆清償期,在雙方皆尚未清償前,甲於6 月1 日向乙表示,雙方之債務於6 月10 日抵銷。其抵銷之效力於5月15日發生。
【Nini要上榜】評論
甲於6 月1 日向乙表示,雙方之債務於6 月10 日抵銷換成乙於6 月1 日向甲表示,雙方之債務於6 月10 日抵銷是不是答案變成A呢?
【lkkcar】評論
19樓如果換作乙向甲提出要抵銷的,生效日一樣是5月15日!因為乙欠甲的錢是5月15日才需要還!(A)五月一日,還沒「均屆清償期」,不能抵銷!
【淇】評論
第335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
【Akiyama Moto】評論
335中的溯及最初得為抵銷的前提是334條的均屆清償期者。
【Shelly】評論
20樓,乙欠甲不是5/1嗎?
【Jay Chen】評論
最佳解答邏輯不通,題目一開始就互負債務,哪來沒有抵銷,這個不能參考,還是以下網民回答比較通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