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ly Chang】評論
社維法第 55 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陳威】評論
答案A,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章(第55條至第62條)可知,並無訴願可用。這種題目考得很細,基本上必須直接看該法有關救濟的條文才會知道,考試時就真的要有點運氣,多做考古題或許會有點用處,畢竟有可能會重複考類似題目。
【胡崴翔】評論
社維法是向地院提起1.聲明異議 再 2.抗告 (為一級二審) 乃屬行政訴訟之例外
【00】評論
(A)僅聲明異議(無法再救濟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對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InIRO Bear】評論
27 人民對於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不服時,不得提起訴願,而須循其他法律途徑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