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愛咪】評論
這題我也答錯, 後來去翻筆記, 針對第36條第1項老師的解說如下: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沒入是行政罰,扣留是做這個行政罰之前的程序行為。舉例來說:行政機關想沒入一把開山刀,但需得先查證這把刀到底是誰的(這裡關聯到第21條、第22條的沒入原則及例外),在沒入之前要求把這把刀暫時留下來,而這個動作就是扣留。 所以,扣留真的不是行政罰,我們都錯了^^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C追繳不是行政罰(裁罰性不利處分),只是一般不利的行政處分(行政罰20III),目的在防止未受行政罰的一方之不當得利.另外,刑法上從刑也有追繳,是針對犯罪所得.
【eason821212】評論
扣留屬於即時強制的一種所以應該不算在行政罰內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這題我也答錯, 後來去翻筆記, 針對第36條第1項老師的解說如下: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沒入是行政罰,扣留是做這個行政罰之前的程序行為。舉例來說:行政機關想沒入一把開.....看完整詳解
【點點】評論
c 追繳是行政處分
【屏東dispute,mig】評論
15 依現行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行為,何者屬行政罰性質? (A)扣留 (B)沒入 (C)追繳不法獲利 (D)怠金 答案:B 難度:適中一、問答題(一)某日,正濱漁港安檢所人員登檢進港漁船發現大量疑似非自行捕撈魚貨(未能確認交易對象),初步研判涉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私運貨物進出口行為。試問,安檢人員擬扣留該批魚貨,是否可行,依據為何?又該扣留行為是否屬行政處分?答: 可以扣留,依行政罰法第36條規定:「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另依行政罰法所為對物之扣留,並非裁罰,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依法令而為之事實行為,目的在保全證據。可以扣留,依行政罰法第36條規定:「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另依行政罰法所為...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這題我也答錯, 後來去翻筆記, 針對第36條第1項老師的解說如下: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沒入是行政罰,扣留是做這個行政罰之前的程序行為。舉例來說:行政機關想沒入一把開.....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