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甲及乙繼承財產一筆,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核定該筆遺產應徵遺產稅新臺幣十萬元。此項核定通知書應送達於下列何者,始對甲及乙發生效力?
(A)甲
(B)乙
(C)甲或乙擇一
(D)甲及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8939
統計:A(31),B(16),C(778),D(4642),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特教、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93

用户評論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 解釋字號釋字第 663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8年7月10日解釋爭點...

【用戶】Kana Chang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151條,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對公同共有之繼承人,未全部送達不發生效力。

【用戶】Aimee Ku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同共有→應對全體共有人送達

【用戶】who.a5261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對了 題目沒說已分割或未分割,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 釋字第 66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8年7月10日 解釋爭點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對公同共有人一人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違憲? 解釋文         稅 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 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 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看完整詳解

【用戶】Kana Chang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151條,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對公同共有之繼承人,未全部送達不發生效力。

【用戶】Aimee Ku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同共有→應對全體共有人送達

【用戶】who.a5261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對了 題目沒說已分割或未分割,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 釋字第 66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8年7月10日 解釋爭點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對公同共有人一人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違憲? 解釋文         稅 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 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 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看完整詳解

【用戶】Aimee Ku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公同共有→應對全體共有人送達

【用戶】who.a5261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對了 題目沒說已分割或未分割,

【用戶】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同意樓上,林清老師的解析亦是引用行政程序法110條之規定。簡單來說,因為甲、乙均為相對人,所以都要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