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跟147有什關係...明明就是聯席會議 所說的 停止特約 係行政處分
【温季庭】評論
(A)行政程序法§146I(B)兩種行為併行禁止原則:凡以行政契約替代行政處分為法律行為時,即不應於同一法律關係中再行使用行政處分方式,以成立、消滅或變更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符合當事人之彼此間選用行政契約之合理期待。(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But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7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特定情事者,保險人應予停止特約一定期間。此項公法上應處罰之強制規定有規範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效力,非得以行政契約排除其適用,即使中央健康保險局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於合約中將之列入條款以示遵守,無非宣示之性質,乃僅係重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有上述違法情事時,中央健康保...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B)若以學說的意思就是說 我跟你簽契約,後來我不履行契約,你機關不能在用行政處分罰我,你只能打訴訟叫我履約,否則當初就不要簽契約。(實務認為可以,學說不行...,很顯然這題應該是實務界出的~)(D)若無特別約定,行政契約得作為發動強制執行之依據
【ひひひ】評論
#533 最高95年7月 / 健保局與醫事服務機構之合約 行政契約 / 停止特約 行政處分 最高98年7月 / 公立學校與其教師之聘約 行政契約 / 停聘解聘不續聘 行政處分
【李昀修】評論
我還是不懂D選項,啊148條不是就規定可以做為強制執行依據
【嗯】評論
148第一項:可以契約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而D的"依據"應該是需要先向行訴庭聲請的另一種思路是,沒有約定自願執行,無148適用餘地
【orz1023】評論
148需特別規定才能強制執行第 148 條
【cha】評論
148第一項:可以契約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而D的"依據"應該是需要先向行訴庭聲請的另一種思路是,沒有約定自願執行,無148適用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