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洋】評論
第9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米妮】評論
回樓上"應"是一定要去做~~"得"是可以去做也可以不去做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相關考古題〕1.依據我國行政罰法第9 條針對責任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滿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B)年滿80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C) 12 歲以上未滿20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D)依法令之行為,只得減輕處罰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地方四等#139332.行政罰法上有關責任能力之判斷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B)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C)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
【937 Joy】評論
請問D選項的法條怎麼解? 謝謝
【點點】評論
D 因為是自己過失 所以不能減輕處罰
【年獸】評論
(d)原因自由行為→ 原由自身因素所導致的 ex:喝酒開車自撞
【頭腦簡單向前衝】評論
沒注意到(B)是「應」,可惡ˋ___ˊ
【小米寶】評論
沒注意到(B)是「應」,可惡ˋ___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