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 Hung】評論
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rin Yin】評論
C跟D的意思是因為信賴而不知它已違法或撤銷。看太快而選錯了...@@
【邱亥子】評論
要選最正確的..
【kevin su】評論
(B)所信賴之行政處分係基於當事人對重要事項所提供之不正確資料而作成者(C)所信賴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處分者 (並非當事人所造成119條情況) (D)所信賴之行政處分已被撤銷者 (並非當事人所造成119條情況) (A)所信賴之行政處分係由欠缺土地管轄權之行政機關所作成者(並分當事人所造成119條情況)
【榴槤葛格】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1)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者。(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引自 林清老師 2018行政法測驗題型解析。
【木瓜葛格】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1)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者。(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引自 林清老師 2018行政法測驗題型解析。
【丸子】評論
撤銷 Anfechtung 取消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