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律不得於夜間為之
(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C)義務人死亡時,得逕對其遺產執行之
(D)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得暫予留置三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2247
統計:A(57),B(531),C(4452),D(10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給付之訴、禁奢條款、訴願標的

用户評論

【用戶】Mk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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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補充一下b相關的法條 行政程序法127第四項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一律不得於夜間為之 = 不得於夜間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 逾期仍不履行,即可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D)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得暫予留置24小時。補充=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用戶】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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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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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補充一下b相關的法條 行政程序法127第四項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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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一律不得於夜間為之 = 不得於夜間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 逾期仍不履行,即可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D)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得暫予留置24小時。補充=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用戶】Mk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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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補充一下b相關的法條 行政程序法127第四項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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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一律不得於夜間為之 = 不得於夜間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 逾期仍不履行,即可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D)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得暫予留置24小時。補充=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用戶】Mk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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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補充一下b相關的法條 行政程序法127第四項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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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一律不得於夜間為之 = 不得於夜間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 逾期仍不履行,即可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D)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得暫予留置24小時。補充=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用戶】Mk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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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補充一下b相關的法條 行政程序法127第四項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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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 逾期仍不履行,即可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D)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得暫予留置24小時。補充=> 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用戶】Mk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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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補充一下b相關的法條 行政程序法127第四項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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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 逾期仍不履行,即可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D)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得暫予留置24小時。補充=> 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用戶】張洋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15 條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

【用戶】Mk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X)執行法第11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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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補充一下b相關的法條 行政程序法127第四項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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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一律不得於夜間為之 => 不得於夜間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 逾期仍不履行,即可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D)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得暫予留置24小時。補充=>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