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對於確定訴願決定,下列何者沒有資格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
(A)訴願人
(B)參加人
(C)原處分機關
(D)利害關係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11186
統計:A(41),B(1036),C(2273),D(36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訴願決定、訴願與行政訴訟區辨

用户評論

張洋】評論

第 97 條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一○、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阿斯拉】評論

參加人跟利害關係人只是換個說法其實意思差不多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訴願法】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訴願人、參加人、利害關係人【公保法】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原處分機關、復審人

akumo2001】評論

某樓論調有問題...並非參加人跟利害關係人一樣【個人見解】

orz1023】評論

第 9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