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玉】評論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2所規定人員,即"法制上之政務官".最佳解的10種人員,即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2款之人員.
【Zack Fang】評論
關於A----------高等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三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 等。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繼續服務二年以上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 四職等;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 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經遴選曾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 庭長之法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前二項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法官、智慧財產法院法 官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司法院為因應高等行政法院業務之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 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高等行政法院辦事,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