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者非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A)設施之所有權為國家所有
(B)設施為供公共目的使用之物
(C)須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D)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8305
統計:A(3734),B(269),C(330),D(17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員概念、釋字第469號、國家賠償法第8條

用户評論

Vincent Feng】評論

「公有」是指國家有管理權限,並非一定要是國家所有

四無君】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一生】評論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27號判例: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制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

Changping Yan】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110高普考 力拼上榜】評論

國賠法第三條第一項(10.12.18修正)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