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嚴嘉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相對服從義務(公保17)合法--服從義務違法1.原則--報告義務--請長官書面下逹 (1)長官書面下逹--長官負責 (2)長官拒絕--視為撤回 2.例外:刑事--無服從義務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最新修法第17條如下: 第 17 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如認為該命令違法,關於其應採取行 動之敘述,何者錯誤? 前提已經認為違法了(A)應負報告之義務 -----ok(B)如長官口頭告知該命令並未違法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長官認為不違法就可,已違反前提--一定錯(C)如該管長官非以(署名)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已修法,不是書面署名都是錯(D)該管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如該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D前段的敘述跟沒有是一樣的,後面是對的第17條(命令違法有報告義務)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最新修法第17條如下: 第 17 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用戶】珍惜對我好的一切存在!感謝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如認為該命令違法,關於其應採取行 動之敘述,何者錯誤? 前提已經認為違法了(A)應負報告之義務 -----ok(B)如長官口頭告知該命令並未違法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長官認為不違法就可,已違反前提--一定錯(C)如該管長官非以(署名)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已修法,不是書面署名都是錯(D)該管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如該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D前段的敘述跟沒有是一樣的,後面是對的第17條(命令違法有報告義務)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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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最新修法第17條如下: 第 17 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用戶】知道自己無知(謙虛),自狂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如認為該命令違法,關於其應採取行 動之敘述,何者錯誤? 前提已經認為違法了(A)應負報告之義務 -----ok(B)如長官口頭告知該命令並未違法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長官認為不違法就可,已違反前提--一定錯(C)如該管長官非以(署名)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已修法,不是書面署名都是錯(D)該管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如該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D前段的敘述跟沒有是一樣的,後面是對的第17條(命令違法有報告義務)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
【用戶】L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法規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第 17 條1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2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