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下列關於宗教自由的敘述,何者錯誤?
(A) 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
(B) 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
(C) 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D) 為確保宗教團體財務的正常發展,以維人民信仰自由,國家可立法要求廟宇、教堂均應成立獨立法人組織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73732
統計:A(43),B(123),C(122),D(10713),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宗教自由之範圍

用户評論

【用戶】書魅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摘錄釋字573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

【用戶】書魅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摘錄釋字573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看完整詳解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宗教團體法草案第52條領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寺院、宮廟證之寺院、宮廟,為非法人團體,得為財產登記名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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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宗教團體法草案第52條領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寺院、宮廟證之寺院、宮廟,為非法人團體,得為財產登記名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