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ra Cilo Pac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12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用戶】虛無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1/4、3/4、3/4)
【用戶】虛無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1/4、3/4、3/4)
【用戶】虛無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1/4、3/4、3/4)
【用戶】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個人超跳TONE記法...Orz】憲法中最茲事體大的事項,答案就在"憲"字本身:修憲 & 更改國土案四分之一、四分之三、四分之三、切半(公告半年後過半選舉人) * 至少解決一個死背的...囧至於彈劾 v.s.罷免 總統副總統案,個人是用比較、理解的方式去背 :→ 彈劾相較於罷免,顯然是更嚴重的指控,成立門檻當然係以彈劾更嚴格→ 彈劾罷免→ 1/2 v.s. 1/4 【立委提案門檻差異】(然後兩者都是2/3同意成案 )→ 違法 v.s. 人民討厭你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v.s.交由選舉人過半罷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