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g-ju Shih】評論
我的理解是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若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機關對公務員有求償權錯了請指正,謝謝: )
【NaNa-加油!明年106】評論
釋字第五七四號解釋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想到年改,格外諷刺有趣呢,呵呵
【劉玄符】評論
損害賠償,損失補償。題目是"損害",B應該也不對才是。國賠法第二條是寫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而非"補償"責任。
【Jennifer-真兒】評論
信賴利益值得保護,在各行政行為之適用:一、違法受益處分的撤銷人民信賴利益大於公益→採存續保護。(AP§117②)(AP§117)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公益大於人民信賴利益時→採財產保護。(AP§120)(AP§120)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
【ミヤザワ】評論
A存續保護:在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大於公益的前提下,維持信賴基礎之法律效力或實現信賴基礎之內容之謂(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第2款、123條參照)。(B)補償保護:若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則可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20、126條參照)。(C)不溯及既往或其他過渡措施:例如釋字第577號:「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第三十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使菸品業者對於該法制定生效前已進入銷售通路之菸品、得及時就其 法定標示義務預作準備,不致因法律變更而立即遭受不利益而六個 月期限,亦尚不致使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難以實現,此項過渡期間之規定,符合法治國家信賴保護原則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