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正取(今年一定會考上)】評論
(A) A 不服新北市政府的行政處分,遂向該業務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將A 之訴願駁回,A 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經濟部為被告→駁回訴願之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行政訴訟法 第24條(B) B 不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委託辦理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B 提起訴願被駁回時,應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被告→受託之團體或個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行政訴訟法 第25條(C) C 不服行政院新聞局所為行政處分,但隨後該項業務依法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C 若欲提起行政訴訟,仍應以行政院新聞局為被告→變更在後之機關管轄為原處分機關(行政院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D) D 認為其與新北市政府之間...
【Elsa】評論
不知所云...
【虎寶寶】評論
啊~~~原來我把訴訟被告機關跟訴願受理機關弄混了,謝謝最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