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3 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幾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且未曾離臺者,辦理結婚登記,得不要求提具婚姻狀況證明?(A)10日(B)20日(C)30日

【評論內容】

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 30 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且未曾離臺者,辦理結婚登記,得不要求提具婚姻狀況證明:

1.按內政部102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081123號函略以,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及經外交

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

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申辦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

明。

2.另基於同一法理及人道、便民考量,外籍配偶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30日內復

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時,比照上開規定得不

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評論主題】7 下列那一種附款類型不影響行政處分的效力?(A)期限 (B)停止條件 (C)負擔 (D)解除條件

【評論內容】

節錄引用參翁岳生著:「論行政處分」

附款,於實務上較易混淆者為條件與負擔,有必要再予釐清其界限:(一)附負擔之行政處分須為授益處分,但附條件之行政處分則不一定為授益處分。(二)負擔本身亦係行政處分,與原授益處分各自獨立,但附屬於該授益處分。而條件係行政處分之一部分。(三)相對人不履行負擔之義務時,得強制其履行,然條件是否成就,無法強制履行。(四)負擔之行政處分若違法或不當,不影響授益處分。然條件無效或違法,行政處分無效。(五)對負擔不服,相對人得循行政救濟方式予以撤銷。然條件已構成行政處分之部分,不得單獨對之爭訟。 

【評論主題】11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關於婚姻效力所依據的法律,下列何者錯誤?(A)可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 (B)可依共同之住所地法(C)可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D)可依夫妻雙方共同協議並指定

【評論內容】第 47 條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評論主題】4.下列各選項中,沒有提到「月亮」的是:(A)桂魄初生秋露微,輕羅已薄未更衣(B)金烏海底初飛來,朱輝散射青霞開(C)但願人長久,千里共嬋娟(D)閩國揚帆去,蟾蜍虧復團

【評論內容】

相傳日中有三足烏,世因稱太陽為「金烏」。宋.歐陽修〈驀山溪.新正初破〉詞:「駕香輪,停寶馬,只待金烏晚。」

【評論主題】1 有關監察院與監察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委員會(B)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C)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並由委員互選其中 1

【評論內容】

憲法第 96 條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評論主題】1 有關監察院與監察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委員會(B)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C)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並由委員互選其中 1

【評論內容】

憲法第 96 條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評論主題】30 下列有關道德之敘述,何者錯誤?(A)道德屬於不成文行為規範 (B)道德屬於柔性規範(C)道德規範若經立法即成為法律規範 (D)違反道德規範應受法律制裁

【評論內容】

引用自Cheng Lap~「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其意義剛好與字面解讀完全相反,這句話其實是指,我們在訂立與道德相關的法律時,最合適的界線,就是讓它接近目前社會共識下最低的道德標準

【評論主題】44 某甲不服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廢止其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許可,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遭駁回,甲仍不服。試問甲應向何者提起行政訴訟?【題組】44(A)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臺北高等行政法院(C)高等法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 第 13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

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評論主題】29 下列何者非屬身分登記?(A)出生登記 (B)出生地登記(C)死亡宣告登記 (D)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評論內容】

第 4 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評論主題】【題組】43 According to this passag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NOT true?(A)The Vikings

【評論內容】

longship  (中古時期北歐的一種單帆多槳的)長船

【評論主題】37 Hearing the fire alarm going off, the audiences got into a    ________      and left the the

【評論內容】

to be in a panic 處於驚恐之中

【評論主題】【題組】50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true about Dr. Nora Volkow?(A)She thinks that the problem of a

【評論內容】

 Ritalin 利他林:通常被稱為派醋甲酯,美國藥物管理局將之分類為二級麻醉藥,相同等級的還有古柯鹼、嗎啡和安非他命,因具有興奮劑的作用,而被青少年濫用

【評論主題】【題組】41 According to this passag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TRUE?(A)The Vikings were

【評論內容】

shallow adj 形容詞 淺的 微弱的

【評論主題】13. 有關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須經全體立法委員 1/4 以上連署(B)提出 48 小時後,應於 72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C)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2 年內不得對同

【評論內容】

釋字第 735 號 【不信任案於臨時會提出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旨在規範不信任案應於上開規定之時限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提出。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是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評論主題】23 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幾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且未曾離臺者,辦理結婚登記,得不要求提具婚姻狀況證明?(A)10日(B)20日(C)30日

【評論內容】

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 30 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且未曾離臺者,辦理結婚登記,得不要求提具婚姻狀況證明:

1.按內政部102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081123號函略以,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及經外交

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

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申辦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

明。

2.另基於同一法理及人道、便民考量,外籍配偶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30日內復

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時,比照上開規定得不

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評論主題】29 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初設戶籍登記,應提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下列何種證件辦理?(A)居留證(B)定居證(C)定居證副本。

【評論內容】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26 條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並通

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無戶籍國民應於收到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

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無戶籍國民未在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居住者,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

所辦理戶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受理後,應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

事務所。

【評論主題】23 下列何者由憲法法庭審理之?(A)總統之罷免案 (B)政黨違憲之解散事件(C)大法官之彈劾案 (D)大法官之罷免案

【評論內容】

大法官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案件。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與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無涉?(A)解釋總統的憲法職權 (B)審理政黨違憲 (C)罷免總統 (D)彈劾總統

【評論內容】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案件。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評論主題】6 下列有關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之說明,何者錯誤?(A)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B

【評論內容】

釋字第364號:節錄

乃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之權利而言,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例如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有錯誤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受害人即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以資補救。

惟允許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就媒體本身言,係對其取材及編輯之限制。如無條件強制傳播媒體接受民眾表達其反對意見之要求,無異剝奪媒體之編輯自由,而造成傳播媒體在報導上瞻前顧後,畏縮妥協之結果,反足影響其確實、公正報導與評論之功能。是故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應在兼顧媒體編輯自由之原則下,予以尊重。

【評論主題】【題組】45 Which of the following words in the passage means “a large and impressive event”?(A)Flagship.

【評論內容】

extravaganza  [ɪk͵strævəˋgænzə] 

n.內容狂妄的作品;盛大表演(比賽),盛事;狂文,狂詩,狂曲;狂妄的言行 

【評論主題】43 下列對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情形,何者錯誤?(A)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B)受外國政府通緝(C)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

【評論內容】

第 38 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

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

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有前項各款

情形之一,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

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

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一、定...

【評論主題】36 I would like to have chocolate cake as my after-dinner_____________ .(A)desert (B)design(C)  dess

【評論內容】

把甜點想成有2個胃可容納會比較記得

【評論主題】21 下列有關考試院權限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A)舉辦記帳士考試 (B)公務人員褒獎之法制事項(C)舉辦烘培技術士考試 (D)公務人員之保障事項

【評論內容】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檢定的職類包括烘焙食品 、美容、建築物室內設計、按摩、堆高機操作、網頁設計、就業服務及國貿業務等47個職類

【評論主題】9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有關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係對立法委員人身自由所為之特別保障 (B)立法委員於任期內皆享有不受逮捕之權(C)若為現行犯則不受保障 (D)如經立法院許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n第 4 條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n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 

第 74 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評論主題】7 下列那一種附款類型不影響行政處分的效力?(A)期限 (B)停止條件 (C)負擔 (D)解除條件

【評論內容】

節錄引用參翁岳生著:「論行政處分」

附款,於實務上較易混淆者為條件與負擔,有必要再予釐清其界限:(一)附負擔之行政處分須為授益處分,但附條件之行政處分則不一定為授益處分。(二)負擔本身亦係行政處分,與原授益處分各自獨立,但附屬於該授益處分。而條件係行政處分之一部分。(三)相對人不履行負擔之義務時,得強制其履行,然條件是否成就,無法強制履行。(四)負擔之行政處分若違法或不當,不影響授益處分。然條件無效或違法,行政處分無效。(五)對負擔不服,相對人得循行政救濟方式予以撤銷。然條件已構成行政處分之部分,不得單獨對之爭訟。 

【評論主題】11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關於婚姻效力所依據的法律,下列何者錯誤?(A)可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 (B)可依共同之住所地法(C)可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D)可依夫妻雙方共同協議並指定

【評論內容】第 47 條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評論主題】23 關於共犯的限制從屬性原則,以下敘述何者正確?(A)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故意且違法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 (B)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具有罪責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 (C)共犯的成立,必

【評論內容】

《共犯從屬性原則》.刑法以處罰犯罪行為為基本原則,故共犯必須依存於正犯之行為,始足以成罪。.依從屬程度可分為 →最小從屬形式  ⊙正犯行為,只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者,共犯即得成立。 →限制從屬形式  ⊙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者,即得成立共犯。

【評論主題】15 我國憲法列舉中央與地方雙方管轄的事項,若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依據憲法第 111 條,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則: (A)由行

【評論內容】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評論主題】1 憲法規定,任何黨派以及個人不得以下列何者為政爭之工具?(A)公民複決 (B)集會遊行 (C)發動罷免 (D)武裝力量

【評論內容】

憲法 第 139 條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評論主題】4.下列各選項中,沒有提到「月亮」的是:(A)桂魄初生秋露微,輕羅已薄未更衣(B)金烏海底初飛來,朱輝散射青霞開(C)但願人長久,千里共嬋娟(D)閩國揚帆去,蟾蜍虧復團

【評論內容】

相傳日中有三足烏,世因稱太陽為「金烏」。宋.歐陽修〈驀山溪.新正初破〉詞:「駕香輪,停寶馬,只待金烏晚。」

【評論主題】38 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所為考試成績評定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行政法院得審查評分之妥當性(B) 行政法院得審查考試成績之評定是否合乎法定程序(C) 行政法院得審查考試成績之評定是否逾越權

【評論內容】

(行政法院85年度判字第1987號判決)考試所涉及之問題,除成績之評定外,尚包括考試機關所為考試程序有無瑕疵,對事實之認定有無違誤,有否違背一般有效之評價原則,決定及格與否之際,有無考量與考試內容無關之事項,此項考量有無逾越裁量權,應考量事項有無漏未考量,有無違背憲法上平等原則,以及有無其他顯然錯誤之情形等事項,均為司法審查之範圍。

【評論主題】1 有關監察院與監察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委員會(B)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C)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並由委員互選其中 1

【評論內容】

憲法第 96 條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評論主題】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限制外國人人身自由保障應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暫時收容處分屬於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B)內政部移民

【評論內容】

關於(B)可能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

【評論主題】25.下列何者屬於從刑?(A)褫奪公權 (B)沒收 (C)追徵 (D)保安處分

【評論內容】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評論主題】17.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人民得請求接近使用媒體,係屬於憲法保障之下列何種權利?(A)言論自由權 (B)隱私權 (C)人格權 (D)工作權

【評論內容】

釋字第 364 號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

【評論主題】3 立法程序中,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並應將議案全案交付表決者,此為立法院議案審議何種程序?(A)委員會審查 (B)第一讀會 (C)第二讀會 (D)

【評論內容】立法程序政府提案或委員所提法律案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由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後,依院會之決議,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預算案於交付審查之前,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應列席院會,報告施政計畫及預算編製經過並備詢。 委員會審查議案時,可以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列席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以供委員參考。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可以併案審查;但已逐條討論通過之條文,不能因併案而再行討論。議案審查完竣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院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

【評論主題】20.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適用何種簽證?(A)禮遇簽證 (B)外交簽證 (C)公務簽證 (D)停留簽證

【評論內容】

第 9 條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

    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評論主題】21.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其效力、聲請法院承認及停止執行,準用下列何者之相關規定辦理?(A)民法 (B)商務仲裁條例 (C)強制執行法 (D)民事訴訟法

【評論內容】

第 42 條

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之要件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

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其效力、聲請法院承認及停止執行,

準用商務仲裁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14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者,應由下列何地之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A)辦理錯誤之戶政事務所 (B)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可(C)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D)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任

【評論內容】

第 15 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

    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二、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但非最後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者,由該資

    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評論主題】下列何種情形,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依法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A)兼具我國國籍者,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者(B)因過失犯罪經判處 1 年有期徒刑以上

【評論內容】

第 32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

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第 33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

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A)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應合理使用戒具或武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B)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之原因已消滅者,應

【評論內容】

第 4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應合理使用戒具或武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5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 6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應注意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

第 7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除情況急迫外,應注意勿傷及致命

之部位。

【評論主題】依據護照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護照可由駐外館處核發?(A)普通護照 (B)公務護照 (C)禮遇護照 (D)外交護照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評論主題】主管機關對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下列何種證件?(A)效期 10 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 (B)效期 1 年以下之居留許可(C)效期 6 個月以下之

【評論內容】

第 44 條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

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

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

全送返其原籍國(地)。

【評論主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稱為:(A)條約 (B)協定 (C)契約 (D)協議

【評論內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4-2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

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

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

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

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

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

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評論主題】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稱為:(A)入國 (B)停留 (C)過境 (D)轉機

【評論內容】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二、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

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

    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

    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

    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六、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

【評論主題】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違反平等原則?(A)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B)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法律未規定得享有配偶

【評論內容】

釋字第 624 號

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立法機關制定冤獄賠償法,對於人民犯罪案件,經國家實施刑事程序,符合該法第一條所定要件者,賦予身體自由、生命或財產權受損害之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之權利。凡自由、權利遭受同等損害者,應受平等之保障,始符憲法第七條規定之意旨。 冤獄賠償法第一條規定,就國家對犯罪案件實施刑事程序致人民身體自由、生命或財產權遭受損害而得請求國家賠償者,依立法者明示之適用範圍及立法計畫,僅限於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案件所致上開自由、權利受損害之人民,未包括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所致該等自由、權利受同等損害之人民,係對上開自由、權利遭受同等損害,應享有冤獄賠償請求權之人民,未具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若仍令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遭受上開冤獄之受害人,不能依冤獄賠償法行使賠償請求權,足以延續該等人民在法律上之不平等,自與憲法第七條之本旨有所牴觸。

【評論主題】4 下列有關行政裁量之敘述,何者最正確?(A)裁量限縮至零時,行政機關無裁量權(B)行政機關違反比例原則所作成之裁量處分為不當而非違法之處分(C)針對裁量不當之負擔處分,處分相對人得提起撤銷訴訟救濟(

【評論內容】

裁量收縮(李震山)

意義:行政裁量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被限縮到僅能做成某一決定,亦僅有該決定始能被認為係「無瑕疵裁量之決定」,此時裁量權幾已萎縮至零

【評論主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令出國者,應於接到限令出國通知後幾日內出國?(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評論內容】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 14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入出國及

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

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6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

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第 33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

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

    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評論主題】一、請試述下列疾病或現象之成因及所需的飲食照護重點:(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⑵ Non-alcoholic fatty liver disease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8項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

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有未成年子

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結婚滿四年,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不受配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