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n】評論
主刑生命刑即死刑,未滿18或滿80歲以上不處死刑自由刑無期徒刑:未滿18或滿80歲以上,不處無期有期徒刑:2個月以上,15年以下,得延長至20年拘役:1 日以上,未滿60日,得加至120日罰金最低為1000元易服社會勞動 從刑褫奪公權褫奪公務員及公職候員人之資格沒收 追徵追繳或抵償 保安處分監護處分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者、心智缺陷者5年感化教育處分因未滿14歲而不罰者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罰者3年保護管束代替$86~$...
【Jay Chen】評論
保安根本不是刑
【陳彥瑞】評論
現在的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一種,沒收已不包含在內,而是單獨獨立出來。
【Elsa】評論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