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a la vida】評論
無戶籍國民10日;外國人7日
【Jas】評論
第 14 條 第 2 項
【梧恩】評論
104.02.04修法 現在都改為10日內出國了喔
【Elsa】評論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 14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36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