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原則上應受到法院之審查,例外於承認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指專業領域如考試評分等之判斷)時,法院之審查權始受限制。
【tiberian513】評論
不確定法律觀念如果出現原則例外問題,通常是說可否被法官審查,原則上都得接受審查,但涉及判斷餘地時(如考試成績評定,委員會的決定,政策擬定等),自然不受法官審查解釋了。所以我不知道B選項的內容
【Ally】評論
※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是否受司法(行政法院)之審查? (a) 原則上→須受行政法院審查 (b) 例外→行機有判斷餘地者,不須受行政法院審查 I. 判斷餘地的概念:行政事件具特殊、專業性,或法律已授權行機作成最終決定之權限者,法院應尊重而不審。 II. 判斷餘地的類型 (i.) 國家考試的成績評定 J319:成績複查 (ii.) 學生之品行考核等高度人性事項 J382:私校退學 (iii.) 專家委員會之決定 (iv.) 獨立機關委員會之決定 (v.) 預測性:醫藥環保科技經濟 (vi.) 政策性:高度政策、行政計畫 (vii.) 大專教師升等 J462:教師升等
【米花】評論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基於「法律明確性」要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構成要件時,其所使用的概念或用語,應力求明確,使人民便於遵守。惟因規範事實的多樣性與歧異性,立法者往往無法作完全明確的規定,而須選用內容較具多義性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來涵蓋複雜的社會事實。而此類概念的解釋與適用,多係由行政機關先行為之,經行政機關闡明其意涵,並適用於具體事實。然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基本上乃是一種具體事實與抽象規範是否合致的「判斷」問題,其「正確」與否,應由職司法律解釋與適用的法院加以審查。二、判斷餘地晚近有些學者主張,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所作解釋與適用,應有其界線,不宜作完全的審查,因而提出諸多理論,支持行政機關載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在此範圍內的判斷,法院應給予尊重。資料來源http://www.paochen.com.tw:88/web/lawartic/101dartic15.aspx